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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5-05-18浏览:1108

 

泰州师范专学校文件

泰院发〔2015〕29号

 

 

关于印发《泰州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泰州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泰州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泰州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泰州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泰州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各单位,望知照执行。

 

附件1:泰州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附件2:泰州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附件3: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4: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附件5:泰州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附件6:泰州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

附件7: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附件8:泰州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泰州学院

       2015年5月18日

 

泰州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1:

泰州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三条  职数配备                             

根据上级关于大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的要求和各院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职数,构建结构合理的辅导员队伍。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作为目标要求配置。

第四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务实,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新引进辅导员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  选聘与解聘

(一)校内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校内选聘程序一般为:

1.学校公布拟聘辅导员岗位及职数;

2.本人申请;

3.资格审查;

4.民主推荐;

5.面试答辩、考察;

6.确定初步人选并予以公示;

7.学校党委批准;

8.聘任。

(二)面向校外的辅导员招聘按人社部门和学校人事招聘规定进行。

(三)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离岗、转岗,未经组织批准不得脱产学习。因工作需要,辅导员工作岗位变动,要经所在院系党总支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报学校研究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辅导员予以解聘

1.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传播不良思想、言论的;

2.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重视职业道德修养,产生恶劣影响的;

4.受到校内党纪政纪处分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年度工作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原因应解聘的。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负责学生思想道德与素养教育。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情操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二)负责学生学业管理与学风建设。端正学生学习观念,指导学生学业规划,维护良好学习秩序,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做好学生专业学习、考研、出国等服务工作,建设良好学风、考风。

(三)负责学生纪律约束与安全保障。加强学生校纪校规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引导学生养成安全守纪意识;落实辅导员谈心制、听课制、班会制,深入学生宿舍、教室,做好有心理问题倾向的群体、厌学群体、泡网群体等特殊群体的监控;严格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做好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

(四)负责学生个性发展与特长培养。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进取心,培养学生的独立性思维和独立人格,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空间和自我发展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个性,实施分类教育与管理,加强对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负责学生就业服务与创业指导。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开拓就业市场,加强学生就业技能培训,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积极推介大学生到创业园创业,帮助学生自主创业和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能为学生讲授形势政策课等课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4次);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解决好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党团工作。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档案,及时开展心理关爱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恶性事故。

(四)学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班主任、学业导师等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规划,明确学习目标;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端正学习态度,促进学业进步。坚持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5次。

(五)社会实践。依托学生会、社团、班级和团支部,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六)日常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收缴、违纪处理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费收缴率、学生满意率高,学生违纪率低。

(七)宿舍管理。引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2次,所带学生宿舍卫生合格率不低于90%。能按要求入住学生宿舍值班。

(八)班级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紧密依靠学生,发挥学生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班长、团支书工作例会;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有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宽松和谐的氛围。

(九)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责任事故为零。

(十)沟通交流与个别指导。加强对学生进行分类指导,落实学生的谈心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运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为学生排忧解难。每学期与每个学生直接个人交流不少于1次。

(十一)就业服务与创业指导。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加强学生就业分类指导。

(十二)国防教育。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加强军事课程授课和理论研究,配合做好军训、征兵入伍等工作。

(十三)学习与研究。帮助学生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完成工作总结。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生工作研究论文。

(十四)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管理

(一)辅导员岗位按照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条线进行管理,按职级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其档案工资。

(二)辅导员岗位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党委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院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各院系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四)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一般只能兼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考核

(一)辅导员除每年参加普通教职工年终考核外,还要参加学校每年开展的辅导员岗位考核。辅导员岗位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参与共同实施。辅导员岗位考核达到“优秀”者方能参评学校普通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

(二)处级辅导员(含院系总支副书记)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 

(三)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将对其解聘,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表彰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年度优秀辅导员,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培养与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培养

(一)辅导员的培训培养列入学校整体师资培训和干部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并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项培养经费。

(二)坚持上岗培训与在岗培训、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结合,建立培训长效机制。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国内外的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支持辅导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社会实践活动和脱产、半脱产的进修深造,提升辅导员的素质能力。

(三)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考取各类职业资格如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等资格证书,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学校设立学生教育管理专项科研课题,由有关部门单独组织立项、评估和验收,同时鼓励辅导员申报省部级科研课题,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五)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大学生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

第十二条  保障机制

(一)专职辅导员可按照学校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或机关管理人员职级晋升的办法和程序安排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

(二)专职辅导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聘,实行标准、指标、序列、评审“四单列”。

(三)学校将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干部选拔和培养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相关部门推荐。

(四)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岗位补贴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五)学校在注重保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引进适量优秀人才充实辅导员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泰州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级是大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班主任是班级活动的组织者,是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者。班主任队伍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班主任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处)为班主任工作的管理部门;班主任在院系党政直接领导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开展学生班级的各项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应建立严格的班主任例会制度,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总结研讨等活动,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班主任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院系党政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校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绩效考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每位教师在现职称周期内每五年至少累计有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申报高一级职称;每位教师在每两个聘期内至少累计有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受聘高一级岗位;学校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班主任应全面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辅导员和党团组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学生确立远大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了解班主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各项规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学习、按章办事,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认真组织、参与班级的政治学习。

(二)抓好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的教育,加强学业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形成良好的学风;协助辅导员指导学生进行大学发展规划。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听取教师对班级学风的反映,及时向教师转达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学生课堂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每月不少于两次;做好考风教育并协助做好考试相关工作,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促进学风建设。

(三)加强班风建设。指导建立班、团组织,与辅导员一起共同做好班级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班会,有针对性地对班级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班主任是中共党员的要指导班级党员发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形成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文明进步、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班级有突发事件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四)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每学期应针对性地与每一位同学谈一次话,并做好记录,全面掌握班级学生情况,包括学生一般情况和基本动态、家庭情况、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兴趣爱好、心理状况等;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保持与学生密切联系,观察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活动和支配闲暇时间的情况,指导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时收集并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爱学生。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困难、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学生的成长,积极参与做好帮困育人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对大一新生的教育和引导,指导学生学会与人友好相处,学会正确看待和处理挫折,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做好学生奖惩、就业指导等工作。与辅导员共同做好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生鉴定、就业指导等工作。及时将学生成绩不合格、违纪处分等基本情况通报学生家长,使学生家长了解学生在校基本情况并配合学校做好相应的工作。

(七)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提升社会竞争力。

(八)会同辅导员做好班级的其他工作,完成学校和院系交办的其他任务。每学期初,认真完成上学期工作总结和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报院系留存,以备相关部门检查;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汇报班级工作情况。

(九)主动适应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调查研究,总结思考,探索研究。

第三章  聘  任

第六条  班主任聘任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二)具有较强的教育及组织管理能力,善于了解学生,联系学生,善于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善于营造优良的班风和学风,善于组织学生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有奉献精神,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四)班主任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原则上一名教师最多只能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一般只能兼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最多不超过两个;其他党政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兼任一个班的班主任。鼓励本科高年级优秀学生担任低年级学生班级的班主任助理。

  (五)班主任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新生入学之前进行;为保证学生班级工作的连续性,班主任任期一般为2-4年(由专业学制而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班主任聘任的程序:

  (一)班主任人选由院系推选,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院长颁发聘书,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二)新聘任上岗的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有关专门培训。

第八条  班主任的解聘与辞聘:

  (一)凡工作不负责、考核不合格,且经教育仍不称职,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工作者,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解聘。

  (二)个人因各种原因需辞去班主任工作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系负责人提出辞呈,经批准后方可离任。

  (三)班主任的解聘和辞聘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待遇

第九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部署,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班主任人数的30%。考核为优秀者,学校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考核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班主任津贴为200元/月(每学年按10月计)。每学年初,学校将上一学年的班主任津贴按标准发放到院系,院系根据班主任的任职和考核情况发放,考核不称职者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不称职班主任:

  (一)工作敷衍,管理松懈,班风不正,任期内所带班级发生重大违纪事件或事故,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二)工作无计划、小结,执行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力,不能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者。

  (三)一学年无故不参加院系学生工作例会两次以上者。

  (四)不注重为人师表,不能对学生加以正确引导,隐瞒、庇护学生的违纪现象,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者。

  (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两年内不得被聘任为班主任: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班主任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在学业成绩、学科或科技竞赛、思想品德、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的在校本、专科生,均可参与评选并获得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一节  奖学金的设置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设置及类别:

1.校内奖学金;

2.政府奖学金:按国家、省政府要求设置、评审;

3.专项奖学金:学校获得的国内外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学金,一般根据捐资方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奖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按照《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执行。专项奖学金由捐资方与学生工作处以及相关部门、院系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颁布执行。

第二节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集体等荣誉称号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院系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相应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拟定方案并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为科学设项,规范管理,学校将所有个人荣誉称号分类管理。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为第一类,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均属第二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归口学生工作处管理;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两个类别荣誉称号均可兼得。

第三节  奖励和表彰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授予个人和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发放奖品或奖金;

3.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4.学校召开表彰大会;

5.对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学生,可以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四节  申诉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评选的申报资格审核、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奖项管理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在评选表彰过程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学校将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处分与申诉

第一节 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改正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它危险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的,赔偿经济损失;

(四)侮辱妇女,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必需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侵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在校园内发现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现象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学生干部者撤销相应职务或降职观察;

第四十一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含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旷课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五)每学期迟到、早退次数折合旷课课时,迟到或早退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

第四十三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的;

2.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核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的;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6.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经核准为本人所为;

7.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8.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的;

9.抄袭别人答案或试卷的;

10.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11.在考场内违规使用移动电话、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等电子产品的;

12.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的。

第四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院系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的由院系作出处分决定,报学工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由学工处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根据处分权限分别由院系、学校行文。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改正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受学校纪律处分半年以上者可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或院系视其表现可解除处分。

第二节  处分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院系、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六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挂号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  对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泰院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4:

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学有专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参评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各类纪律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表现评价不合格者;

(三)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或无故欠缴学费者;

(四)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考试(考核)不及格者。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

(一)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二)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评定;

(三)专项奖学金:学校获得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境外机构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学金,根据捐资方与校方共同制订的评奖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内奖学金金额标准及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    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比例为10%;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比例为10%;

单项奖学金:200元/人     比例为不超过20%。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申报评定时间

校内奖学金每年9月在全校本专科学生中进行申报评定。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10%以内;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20%以内;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40%以内;

(四)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精神文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才能,一般应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50%以内。单项奖学金与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  各院系不得把评奖比例层层平均下放,对各方面突出的班级,可适当提高评奖比例;反之则降低比例。各院系不得突破每个奖项的总比例。

第九条  校内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按《泰州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测评,各班级公布测评结果和排名,组织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二)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指标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反复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院系在初步确定的奖学金名单无异议后,将奖学金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电子档)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审核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证书,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附则

(一)学校下发正式文件或颁奖前,获奖学生若违纪受到处分,即终止获奖资格,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学生获奖情况及评奖材料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记入并存入学生档案;

(三)获奖学生应珍惜荣誉,不断进取,并把奖金主要用于学习和必要的生活开支上,坚决反对挥霍浪费。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取得学籍的专科生、五年制预科阶段学生奖学金评定,依照原办法进行;2012、2013级五年制学生专科阶段的奖学金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5:

泰州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级、院系级三好学生比例各占学生数的5%,校级、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各占学生数的2%。

(二)评选条件

1.校级“三好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模范作用。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三分之一,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名列前茅,获得二等及以上校内奖学金;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职业技能成绩达到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要求。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环境保护意识强,所在宿舍在前一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者优先。

(5)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三好学生”主要条件,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50%。

(2)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干部满一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成效显著。

(3)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院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参照校级相关标准执行。

(三)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年秋学期评选。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经班级酝酿提名,班主任审核,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3.院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核、公示、批准,由各院系表彰奖励。

4.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院系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送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表彰奖励。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全校应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德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2)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排名在班级前30%,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

(4)身心健康;

(5)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两次。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一次,每学年(期)均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获得院系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4)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被批准到艰苦或边远地区工作。

(5)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每年毕业生离校前以院系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2.评选程序为:按照评选名额比例,对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召开班、团支委会,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初评名单。

3.各班级将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确定后,向师生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泰州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上报学工处。

4.学工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

5.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泰州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全校全日制班集体(不含新生班集体),先进班集体占全校班级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交给的各项任务。

2.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3.全班同学学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无考试作弊现象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早读(早锻炼)、晚自习、课外活动出勤率高、纪律好,原则上全体成员都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安全卫生表现优良,近一年获校文明宿舍比例不低于20%(含混合宿舍)。

6.班内多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在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三)评选办法

凡申请参加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班级,由班委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相应材料,由院系进行初评,将推荐班级送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表彰奖励。

四、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及个人,在正式发文或颁奖前,若发现违纪现象,受到学校各类处分,则取消各类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奖状、奖金

五、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6:

泰州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青年一代的关心和爱护,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激励他们刻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07〕94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苏教财〔200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处领导、财务处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处、财务处成员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科学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

(2)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要资助项目。

(3)领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开展。

(4)检查学生资助经费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配备的落实情况。

(5)监督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6)负责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其他事宜。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特困生与贫困生的界定

1.特困生:指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其家庭持有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烈属子女、优抚子女、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贫困生: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突然变化,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家庭经济收入低,无法供应正常上学的学生。

第三条 贫困认定与各项资助时间

贫困认定:“特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认定一次,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初。新生入学一周内即组织认定,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录入相关管理系统;非毕业班在此基础上重新认定。(详见《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资助时间:学费的减免、缓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每学年审批一次,一般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初。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工作日程安排。勤工助学名单根据学生申请,结合岗位变动情况,每学年更新一次。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与标准

1.减免对象与标准

孤儿,学费全免;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等,学费减免一半(学费标准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为准,其中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减免标准参照相同或相似同类别普通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2.定期补助对象与标准

根据总体资助情况,对部分特困生、贫困生进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逐月发放。

3.临时补助对象与标准

特困生中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家庭主要成员突患严重疾病;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等。临时生活补助经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4.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对象与标准

详见《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5.学费缓缴对象与标准

确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已有资金情况申请学费的部分缓缴,申请缓缴的学生要由班主任、辅导员跟家长取得联系,或由家长办理。缓缴额度不高于本专业学费标准,缓缴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6.勤工助学对象与标准

提出申请并获审批的我校在籍贫困生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院(系)和部门报送岗位,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参加应聘,薪酬与岗位性质、工作时间挂钩。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详见《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助程序

1.减免程序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材料真实性、院(系)复核,由学工处统一报校领导批准。

2.定期补助、临时补助程序

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泰州学院特困、贫困生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由学工处报校领导批准。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程序

详见《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4.缓缴程序

凡符合缓缴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费缓缴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核实缓缴原因,跟家长取得联系,院(系)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相关表格在学工处网站下载。

第六条 经费来源

1.按苏政发[2007]94号等相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政府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3.利用各种渠道筹集或捐助的助学基金。

第七条 贫困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1)尊重贫困学生人格和个人隐私。教育贫困学生用好资助金,艰苦奋斗,完成学业。各院(系)应及时树立贫困生成长成才典型,做好宣传学习。

(2)凡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学生,如违法乱纪、违反校纪校规,应停发其困难补助。对弄虚作假或生活不俭朴,有吸烟、酗酒等行为的,应责令其退还相关补助、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处理。

(3)享受资助的贫困生须积极主动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低于40小时/学年。

第八条 资助金发放

评定结果经批准后及时发放。

(1)按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当前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为录取时配发的学费缴费卡)。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助学金或对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7:

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教助中心〔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如有变动,以国家、省厅文件为准)。

第一条  评定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政策规定,奖励优秀、激励向上、关爱贫困,践行阳光育人。

第二条  评定时间及名额

每学年的9月—11月组织评审,具体时间及额度执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并根据省厅下达名额及院(系)人数配比确定各院(系)名额。

第三条  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为高中起点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大专五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上述范围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通过上一年度我校贫困生资格认定为准)。

国家助学金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定等级及金额

    国家奖学金现行标准为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为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共分2000元/学年、3000元/学年、4000元/学年三个等级。

第五条  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候选人应品学兼优,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受到任何处分,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以年级专业为标准,下同)内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的,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相关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集体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候选人应是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如下条件:

(1)政治思想过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现象,未受到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懂得感恩,道德品质优良,阳光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低于40小时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 (以我校上一年度贫困生资格认定结果为准);

(6)原则上至少曾获得过下列奖项中的一项:校级一二等奖学金、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

  3.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申请者应是经过校贫困生资格认定(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以上一年度认定结果为准,一年级学生以本年度认定结果为准)的品学兼优、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低于40小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或者是临时意外致困但名单不在贫困生档案库的学生(需提供有效证明)。对孤儿、低保、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师范类专业学生予以适当政策性倾斜。

4.其他

(1)同一学生不得兼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一旦通过省厅审批,院(系)应及时组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国家奖、助学金总额度和总经费不得突破当年省厅实际下达的指标。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各院(系)广泛宣传后,学生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教务处审核并盖章的有效成绩表,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教务处审核并盖章的有效成绩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确定初步上报的获奖和获助名单(获助名单需拟定其资助档次)后,及时将初审通过的奖助学生相关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生成的汇总表要在本院(系)公示3天(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一定要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中出现有异议的,院(系)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最后将系统内各类报表信息上报校学工处审核,院(系)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也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类申请表等均需A4纸打印或复印,各类汇总表均需加盖院(系)公章,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相关证书需附原件,电子报表需和书面报表一并上报学工处。上报时间要求以具体评审通知截止时间为准,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3.学工处组织人员对各院(系)上报材料统一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报送的材料退回重新填报,对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进行删除,同时核减该院(系)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下一年度申报指标。学工处复审后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名单及其资助档次,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

4.审定后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表草表在学生管理与资助工作群的共享文件中下载,并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申报。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表需由《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A4纸),个人基本情况也在审核表中反映,不再另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统一填报要求为:

1.申报表格为一张,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中除申请人、推荐人、院(系)领导签名必须手写外,其他必须在系统中打印,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所有表格须经省资助中心审核后,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打印,一式两份

2.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在系统中填写,其他各项应由学工处和各院(系)相关部门填写。申请人、推荐人、院(系)领导等签字栏应亲笔填写,不得打印或加盖签名章。

  3.表格中“申请理由”栏应以第一人称填写,内容应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180-200字。申请人签名要求学生本人手写签名,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签。

4.表格中“推荐意见”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应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中“院(系)意见”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应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5.表格中“获奖情况”栏的颁奖单位以获奖证书上的公章全称为准,排列顺序按获奖时间由先到后,同一时间按获奖等级由高到低。获奖项目是指大学期间的获奖。 

6.“学制”栏按实际学制填写,其中五年制大专统一填写“2年”。五年制大专的入学年月统一填写进入大专学习的时间。

7.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的范围以同一专业、同一年级排名为准,并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8.表格应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手写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表格填写完整后,应加盖院(系)和学校两级公章。

9.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各院(系)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材料,请按汇总表的名单顺序整理一式两份。

10.国奖奖助学金各类申请审批表从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载。

第八条  经费发放

1.校财务处在收到上级国家奖助学金下拨经费后应立即通知学工处,按省厅终审通过名单统一制表审批,及时发放。

2.国家助学金经费发放方式为一次评定,分期发放。评定周期为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经费分秋、春两个学期发放。

3.国家奖助学金发放,校财务处根据审批好的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表,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4.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进行二次分配,否则直接追究相关部门、院(系)负责人责任,同时核减该院(系)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泰院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8:

泰州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质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要求,就全力做好我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精心谋划,努力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质量

(一)全员参与。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校办学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全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艰巨性、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全体教职员工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就业创业”的生动局面,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全面设计。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泰州重点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创业型人才。

(三)全程指导。逐步建设包括职业生涯规划、择业技巧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等内容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适合学生实际,课程方式多样;引入网络课程教学,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就业观;开展文化艺术节、职业生涯规划月、“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模拟面试等活动,让学生在比赛中成长,提升就业竞争力。

(四)全力推动。建立“校、院、班”三级联动工作机制,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领导挂帅,校党委书记、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二级院系要成立就业创业工作小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院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班级成立工作组,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校、院、班”三级统筹管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二、精育人才,着力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核心竞争力

(一)思想引导。要积极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给毕业生的回信精神,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毕业生把个人梦想融入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结合青年学生特点,组织引导毕业生深入城乡基层和生产一线实习实践,促进他们知国情、接地气、转观念、长才干;通过优秀校友讲体会、专家学者讲形势、创业典型讲经验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规划职业生涯,积极主动就业创业;引导毕业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统筹实施好基层就业项目,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苏北地区就业,到小微企业就业,到基层就业。

(二)实践育人。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注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抓好课程体系设置和课程建设,强调理论课程与实践教学的有机融合,突出课程的模块化结构;推行毕业生“双证”制度,将证书课程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把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与课程体系之中;主动实践、大力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在专业课程中增加与职业需要相应的教学内容,在选修课程中增加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课程,在学分结构中增加实践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在毕业生毕业论文选题中倡导与现实需求的对接,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与岗位适应力。

(三)职业教育。大学生在校期间,第一位是专业学习,除了专业学习以外,还需提高职业素养,为将来成为职业人做好准备。要按照教育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将就业指导课、创业教育课作为公共必修课,制订完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规定落实课时;建立职业发展教育资料库,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案例等课程素材整理;要通过讲座、活动、职业素质拓展训练、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职业作风和职业意识等,使学生的言行举止符合社会、学校、企业的需要。

三、精细管理,全力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水平

(一)日常管理。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通过建立完善一整套相关的制度,使得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于常规工作,公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借助就业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信息化进程。

(二)队伍管理。各院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要定期组织辅导员和学工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工作培训学习。专职辅导员必须开设一门就业指导类课程,或每年开展两次以上就业指导讲座,宣传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指导;鼓励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创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就业指导师等培训,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具有“双师型”素养的就业创业教育教师队伍;鼓励结合实际,进行职业、就业、创业理论研究,组织编写并出版校本《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提高就业指导层次。

(三)基地管理。加强与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的合作,将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统筹考虑,在巩固现有基地的基础上,拓展市外就业市场,每年各院系至少新增两个就业创业基地,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并维护好校、院两级用人单位信息库。

四、精致服务,鼎力构建大学生就业创业助推机制

(一)生涯规划制定。通过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及朗途人才测评系统,帮助每个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使学生学习有目标、就业有准备。邀请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创业、基层就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专题培训班,指导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提升基层就业创业技能;组织学校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指导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书,同时推荐学生参加省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假期组织开展职业人物访谈、社会实践走访基层就业创业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毕业生职业发展情况专项调研等活动,为校友提供职业生涯发展的跟踪服务与后续指导。

(二)就业技能培训。学生在校期间,不间断地接受指导就业课程和讲座,做到课程有目标、有计划、有教材、有教案、有师资。通过聘请企业人事主管来校讲座,提高学生的就业技能;通过邀请专家讲学,指导学生对就业政策、法律的学习;围绕生涯规划、职业探索、简历制作、面试模拟开展系列比赛和活动;开展职业素养提升、求职技能提升等主题团体辅导,加强“一对一”个性化生涯辅导;各院系应积极拓展资源,打造富有学科专业特色、全程化的就业创业指导精品活动。

(三)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实际效果;完善创业通识、创业技能、创业实战逐层提升的创业培训体系;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选聘拥有优秀科研项目、富有创业精神的专业教师及行业中杰出的创业校友或企业家担任技术创新创业导师;组织创业沙龙,充分利用线上线下传播媒介,宣传创业大学生的典型事迹;打造大学生“创业文化节”和院系独具特色的创业文化品牌,展示大学生在科技创新、自主创业等方面的成果,营造志存高远、鼓励创新、勇于创业、宽容失败、与人为善,助人成功的创业型大学校园文化;通过举行创业策划大赛和模拟创业大赛,从创业项目选择、创业计划书、项目市场调查报告等方面给予学生指导,并积极引导推荐优秀学生参加省市级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让学生在更大的平台上得到较好的锻炼;加大对学生网络创业的指导,鼓励学生通过开设网上店铺体验创业;创造条件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对于成熟项目,进入校内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组建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并为创业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积极争取各类社会捐赠,设立“阳光启航创业种子基金”,激励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同时为贫困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践、创业启动等资金支持。

(四)特殊群体关注。关注家庭贫困、心理困惑、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建立档案,开展“一对一”帮扶,确保被帮扶的学生最终都有满意的工作;关注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鼓励他们获取专业相关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引导他们拓展行业就业;关注特殊需求的学生,如选调、考研、考公务员、考村官、考事业编制的毕业生,给予个性化的指导;特别关注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促进计划”外,学校也要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各类招聘信息,邀请他们回校参加各类招聘会,并优先推荐相应工作岗位。

(五)就业市场建设。加大与地方政府、行业机构、重点用人单位的联系,积极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等领域的就业渠道;重视弱势专业的就业市场培育,加强与对口行业和企业的交流合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关注周边城市专场招聘会,组织相关专业学生参会;通过建立“毕业生工作站”,加强与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的联系;通过就业市场调研,了解各地的人才需求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专业的毕业生开展招聘活动。

(六)就业信息发布。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搜集发布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数不少于当年毕业生数的两倍(就业指导中心、院系各完成一半);着力完善现场招聘、网络招聘、手机招聘“三位一体”交流平台,更多组织开展专业化、小型化、网络化的招聘服务;主动适应大学生的求职特点,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作用,通过微信、微博、手机APP、短信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信息。

五、精准推进,大力强化二级院系的主体作用

(一)院系主体。构建“学校统筹、部门协调、院系负责、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院系在学校就业工作中要发挥主体作用。各院系应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制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二)过程通报。学校每年初制定月度就业创业工作分解表,确保就业创业工作及时高效完成。同时在每年4—6月份和10—12月份及时通报就业创业工作进展和学生就业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

(三)结果考核。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评估和考核体系,将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将人才培养质量与学生的就业质量挂钩,将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作为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和职称晋升的参考指标,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人人有责、富有实效的促进就业工作新格局。学校每年将组织就业工作专项考评,评选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六、精确落实,通力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加强联动。根据教育部要求,重视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质量调研分析工作,加强就业状况对教学、人才培养的反馈与引导。要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持续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教务部门在拟定招生计划、进行新上专业论证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招生计划和新增专业与就业率挂钩机制。

(二)落实单位。班主任辅导员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更新工作,拒绝任何形式的就业单位造假,学校要认真核查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确保上报就业数据的真实性。对于任何形式的就业率作假行为要予以通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落实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选调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苏北计划”和服务社区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积极配合兵役部门,积极开展毕业生入伍服兵役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并做好退役后复学升学、学费代偿等有关后续服务工作;配合市人社部门,做好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支持大学生创业,协助落实有关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四)落实责任。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同时也关乎学校的持久发展。学校应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条件保障,切实落实校、院就业指导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与院系、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核挂钩政策,对于年度就业工作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对在学生就业创业引导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要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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