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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流动红旗评比办法(试行)

时间:2019-04-03浏览:3028

泰州学院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

流动红旗评比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建设,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环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流动红旗评选数量为全校实际在校班级数量的15%,每月一评,以班级学风月度综合测评得分作为评选依据。

第二章  评比细则

第三条  学风月度综合测评由课堂表现(30分)、自习表现(20分)、宿舍情况(30分)和活动开展情况(20分)四个方面构成。

第四条  课堂表现包括课堂准备、课堂纪律等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课堂准备(20分,结合任课老师统计和自管会检查统计)

1.每节课迟到、早退,扣0.5/人;

2.每节课无故旷课,扣3/人;

3.手机入袋率低于80%,扣5/次。

(二)课堂纪律(10分,由任课老师评价)

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对应10分、8分、6分、0分。

1.优:学生能够很好地遵守课堂纪律,没有学生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行为;

2.良:学生能够较好地遵守课堂纪律,有10%以内学生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行为;

3.中:课堂纪律遵守情况一般,有20%以内学生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行为;

4.差:课堂纪律遵守情况差,有20%以上学生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行为。

(三)课堂准备得分(20分)扣完为止;课堂纪律得分=任课老师每次对考评班级课堂表现的评分/评分人次。

第五条  自习表现包括集体自习情况和图书馆自习情况等两方面,具体如下:

(一)集体自习情况(15分)

1.大一学生每周早自习(早锻)不少于5次,晚自习不少于5次。大一学生未按要求组织早自习(早锻)、晚自习的,则该项不得分。

2.其他年级学生的早自习(早锻)、晚自习不少于2次,大二学生集中晚自习时间为周一、周三;大三学生集中晚自习时间为周二、周四;其他时间段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色安排自主自习。未按要求组织集体自习的,扣4/次。

3.根据自习情况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0分:

1)优:集体自习组织情况好,无学生无故缺席,学生自习(早锻)纪律好;

2)良:集体自习组织情况良好,有10%以内学生无故缺席,学生自习(早锻)纪律良好;

3)中:集体自习组织情况一般,有20%以内学生无故缺席,学生自习(早锻)纪律一般;

4)差:集体自习组织情况差,有20%以上学生无故缺席,学生自习(早锻)纪律差。

(二)图书馆自习等(5分)

1.图书借阅率高于全校平均数得5分,低于全校平均数则不得分;

2.学生在图书馆或其他公共自习教室从事与学习无关行为的,所在班级扣0.5/次;有影响他人学习行为的,所在班级扣2/次。

 (三)自习表现得分=集体自习表现总分+图书馆自习得分-扣分。

第六条  宿舍情况测评由自习期间宿舍情况、就寝秩序和文明宿舍创建情况三个方面构成。具体如下:

(一)自习期间宿舍情况(10分)

1.自习期间在宿舍玩游戏者,所在班级扣1/次;

2.自习期间在宿舍从事与学习无关行为,严重影响他人者,所在班级扣2/次。

(二)就寝秩序(10分)

1.在规定就寝时间内玩游戏或因其他事情影响他人休息者,所在班级扣2/次;

2.就寝时间内擅自外出,所在班级扣5/次;夜不归宿者,所在班级扣10/次。

(三)文明宿舍创建情况(10分)

根据《文明宿舍、党员示范宿舍创建评选标准》相关要求,在月度安全卫生检查简报中被通报批评的,所在班级扣2/次。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泰州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学风建设教育活动评比(具体评比细则各学院自行制定),按照活动效果和资料准备情况(活动计划、活动总结、活动支撑材料)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比例分别为本学院在校班级数的10%20%30%40%,分数分别对应20分、15分、10分、5分。

第三章  评选流程

第八条  评选流程:

(一)各学院于下月初根据学风建设综合测评得分评选出上月度 “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将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

(二)各学院于每月初一周内将评比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确定结果,颁发流动红旗。

第四章    

第九条  存在以下任意一项情况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1.不配合检查,影响评选工作正常开展的;

2.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3.评选后如发现获奖班级在参评当期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第十条  校自管会成立学风督察组落实相关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于每月底进行公布;图书馆每月借阅率于每月底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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